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成功地执结了一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现役军人陈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充分保护好军人权益的情况下,此案经过调解圆满解决。
陈某入伍前投资兴办一童床厂,后为响应国家号召,于南京某部队服兵役,因此准备将工厂交由其父母经营。就在陈某服役前,该工厂工人王某在操作电锯的劳动的过程中,被机器中不慎弹出的一块木屑击中其左眼导致受伤,经鉴定为八级工伤。陈某服役后,舒城县幸福童床厂被注销登记,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未予受理。在此情况下,王某提起民事诉讼,此案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各项待遇人民币37394。90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审理,判决陈某支付王某共33352.4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陈某仍处于服兵役期间,使得这起执行案件变得复杂化。因申请执行人王某家中较困难,多次到本院要求强制执行。如何既保障作为劳动者王某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使陈某作为现役军人安心在部队服役?这“两难”境地推到了执行法官面前。为保证身为部队战士的王某在服役期间思想稳定,不为私人纠纷影响大局,舒城县人民法院派出执行人员到部队,通过其上级政治机关,找其谈话,悉心调解。当法官说到:“请你安心服役,法院会处理好厂里纠纷。”陈某非常感动,打电话给家人要求帮助其履行,此外陈某所在部队也积极予以配合。王某看到执行法官为维护其权益不辞辛劳,也很受感动,从而做出了让步。经过各方协调,最终促成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最终以陈某一次性支付王某28000元圆满执结。舒城县法院的这一做法,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部队的声誉和大局的稳定,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舒城县人民法院 李书超 李洁 供稿)